我國現行的分稅制財政體制,是在1994年建立起來的,至今已運行了將近20年。這個體制對于增強中央財政調控能力、平衡各地區的財力不均、縮小地區間發展差距,都發揮了重大作用。 同時也應看到,現行的財政體制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政府與社會、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支出責任沒有劃分清楚,支出責任與財力保障相匹配的體制不夠完善,越到基層政府責任越重、財力保障能力越差;地方自有財力所占比重過低,中央轉移支付數額過大,運行環節過多,效率不高;專項轉移支付項目過多,地方配套壓力很大。這些問題有些是1994年那一輪財政體制改革沒有解決的問題,有些是近20年執行中出現的新問題。應當根據新的情況,進一步深化財政體制改革。 支出責任亟待劃清 深化財政體制改革最主要的目標,是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財政體制。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歸政府所有,財政收入由政府決定,很多社會事務支出由政府承擔,很多民生方面的支出由政府負責,政府在名義上承擔了無限責任。但由于經濟發展水平不高,財政規模很小,政府承諾的責任,很多難以兌現,社會事業發展緩慢,公共服務水平不高,民生也存在很多困難。
隨著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政府職能也應當相應轉變,哪些責任必須由政府承擔,哪些責任可以由社會和市場來承擔,應當通過法律作出明確界定。在各級政府之間,哪些事務由中央財政承擔,哪些由地方財政承擔;哪些事務由省級財政承擔,哪些由基層財政承擔,也都應該劃分清楚。 現在的問題是,政府與社會、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以及地方各級財政的支出責任,交織在一起,任何一項事務,都涉及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財政。這種狀況既不利于盡責,也不利于問責。財政收入狀況好的地方,政府承擔的責任就多一些,財政收入狀況差的地方,政府承擔的責任就少一些,地區間的公共服務水平存在很大差距。政府愿意多承擔一些責任,多給群眾辦一些好事,多搞一些項目,用意是好的。問題在于,政府落實承擔的責任,錢從哪里來?政府自身并不能生財,只能聚財。政府的財力,來自于企業和居民上繳的稅費。政府承擔的責任越大,所需的資金就越多,企業和居民的稅費負擔就越重。 最近幾年,從中央財政到地方財政,政府的支出責任有擴大的趨勢,支出范圍越來越寬,支出項目越來越多,有些應由社會承擔的責任也由政府承擔起來,有些甚至超越了我國國情。這種趨勢客觀上推動了財政收入過多增長,不僅公共預算收入增長很快,在公共預算收入之外,還有大量的政府性基金,地方政府還舉借了十多萬億的債務。這一切的根源,在于政府的支出責任過度擴大。 下一步財政體制改革,不僅是要進一步完善中央與地方以及各級地方財政之間的分稅制,更重要的是,對政府與社會、中央與地方,以及各級財政之間的支出責任作出科學、規范、合理的界定,明確哪些支出責任歸政府,哪些支出責任歸社會,哪些支出責任歸中央財政,哪些支出責任歸地方財政,不能按照政府財政狀況的好壞,或者按照政府的意愿來決定支出責任。 責任與財力如何匹配 1994年的財政體制改革,解決了中央和地方之間的收入劃分,但沒有解決中央和地方之間的支出劃分,支出和財力相匹配的體制也不夠完善。 在現實工作中,出臺新的支出政策的權限主要在中央財政,而落實支出政策的責任主要是地方財政。中央財政制定一項新的支出政策,都要靠地方財政特別是基層財政負責落實。雖然中央財政在轉移支付中增加了對地方的專項補助,但也減少了對地方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并要求地方配套。這種“上級出政策,下級擔責任”的狀況,是導致地方財政特別是基層政府財政困難的重要原因。 下一步的財政體制改革,應當在合理劃分政府與社會、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各級政府之間的支出責任的基礎上,按照一定的支出標準,科學測算各級政府支出責任所需的財力,并在各級政府之間科學劃分財政收入,以保障地方各級政府履行責任所需的財力。中央財政應當適當集中一部分財力,作為對困難地方的轉移支付。 稅收的調節功能有待增強 財稅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是稅收制度改革。我國的稅收制度以間接稅為主,直接稅為輔,實行價內稅,企業和居民繳納的稅收含在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之內。這種稅收制度始于戰國時期的齊國,至今已有2000多年歷史。 由于間接稅主要體現普遍負擔原則,聚財功能很強,而調節功能很弱。一是不能有效調節收入。居民消費產品和服務,不論貧富一律平等納稅。二是不能有效促進居民消費。稅收的增減,不能及時反映在價格上,即使國家調整稅收政策,減輕稅收負擔,產品和服務的價格也不一定下降,減稅的實惠也不一定使居民得到實際利益。 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在整個稅收中所占的比重很低,財產稅制也不健全,收入調節功能不強。個人所得稅基本上成為“工薪稅”,承擔稅負的主要是工薪階層。最近幾次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主要是降低低收入者的稅負,方向是對的,但對于真正的高收入者,特別是企業所有者,仍缺乏有效的征管辦法。由于這部分高收入群體沒有工資收入,也難以征收到個人所得稅,形成了“個人實際收入越高,個人所得稅稅負越小”的不合理現象。而企業所有者的個人乃至家庭消費,又都列入企業成本,從而減少了企業所得稅。應當說,企業所有者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都遠遠低于應交納的水平。如何完善我國稅收的調節功能,完善對高收入者的稅收征繳辦法,應當是稅收制度改革的一個重點。 調整稅收結構應當有減有增 從總體上看,為了落實中央關于提高居民收入占國民收入分配的比重的要求,稅收負擔應當適當減輕。但重點在于不能普遍減稅,而是結構性減稅,該減的要減,不該減的不減,該增的還要增。中央提出要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增加居民收入,錢從哪里來呢?只能來自兩個方面:一是降低政府收入所占比重,二是降低企業收入所占比重。如果不降低政府和企業收入所占比重,提高居民收入所占比重也難以落實。 結構性減稅的重點,一是為鼓勵服務業發展,全面推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政策;二是為鼓勵居民擴大消費,應當精簡、合并一些稅種,解決多環節征稅、重復征稅問題;三是為促進發展方式轉變,對于國家鼓勵發展的一些高新技術產業,應當實行優惠的稅收政策。同時,對于一些產能嚴重過剩、高能耗、高污染的產業和產品,應該實行限制性稅收政策。 開征房產稅應當慎重研究 目前,社會上對開征房產稅比較關心。對于出臺關系居民直接利益的稅收,應當持慎重態度。 開征房產稅的目的是什么?我認為不應當是增加財政收入。有些專家主張將房產稅作為地方稅的主要稅種,在中央強調增加居民收入的情況下,這個目標可能難以實現。如果是為了調節房價、遏制炒房,就應當降低現有房價中的非建筑成本,并完善住房交易稅,或者增值稅,減少炒房者的不合理收入,而不是對居民改善住房條件的消費性住房增加稅收。目前房價中所含的稅費已經很多,即使開征房產稅,也應當先合并、精簡有關房產的其他稅費,減輕住房的稅費負擔,而不應當舊稅不減,又增新稅,加重居民負擔。房價上漲不應當成為開征房產稅的理由。 總之,對于開征房產稅,應當在稅收制度改革中統籌考慮。凡關系居民直接利益的稅收,都應當慎之又慎。即使開征,也應當廣泛征求社會意見,并經全國人大審查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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