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稅改的公共性越來越強。應把稅改納入國家公共風險治理的框架,創造性地探索,形成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稅制結構和稅收收入結構。判斷稅制結構是否有缺陷,不能就稅論稅,也不能以他國的做法為標準,只能是通過公共風險來檢驗和衡量。 公共風險是通過各種制度來防范和化解的,如果公共風險在擴散,則說明制度存在缺陷,需要完善。就像堤壩之于水,只要堤壩擋不住水,那就表明堤壩有了問題,需要改進。作為國家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稅制的實質功能也是防范和化解公共風險。稅制改革的目標就是要通過優化稅制來完善這種功能,避免公共風險溢出。 而稅制功能的發揮依賴于特定的稅制結構,不同的稅制結構所產生的功能作用是不同的。一般而論,稅制結構分為四個層次:一是稅類結構,二是稅種結構,三是稅目結構,四是稅率結構。任何稅制改革,也就是在這四個層次上作文章。稅制大改革,通常涉及到稅類結構和稅種結構,稅制小改革只是在稅目結構和稅率結構上進行。不同領域的公共風險與危機在引導稅制改革前行,并從稅制結構的不同層面展開。 稅制改革的最低目標是不要讓稅制給經濟社會發展造成拖累,避免稅制引發新的公共風險。至于直接稅與間接稅何者成為我國稅收收入的主體,則不是問題的關鍵,更不能視為稅制結構優化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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