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企業出口五類商品應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一是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增值稅的貨物;二是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貨物;三是出口企業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四是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五是生產企業出口的除四類視同自產產品以外的其他外購貨物。 出口視同內銷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了出口退稅申報,防范出口企業不按規定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導致供貨方銷售貨物不開票逃避繳納稅款,受到全球范圍的金融危機影響,部分企業由于外商延遲付款、貨物退運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無法按照規定如期申報出口退稅,需要視同內銷計提銷項。 新規定將原定應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的五種商品其中二、三、四條,改為免稅政策,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或未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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