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劃定:納稅人打點刊出稅務掛號前,該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干證明文件和材料,結清應征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掛號證件和其余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后,打點刊出稅務登記手續。 按照《稅務掛號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劃定:納稅人產生閉幕、破產、撤銷以及其余景象,廣州代理記賬依法終止征稅任務的,該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余機關打點刊出掛號前,持無關證件和材料向原稅務掛號機關申報打點刊出稅務掛號;按劃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余機關打點注冊掛號的,該當自無關機關核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無關證件和材料向原稅務掛號機關申報打點刊出稅務掛號。 按照《稅務掛號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劃定:納稅人、扣繳任務人遺失稅務掛號證件的,該當自遺失稅務掛號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掛號證件遺失陳述表》,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廣州代辦公司注冊掛號證件名稱、稅務掛號證件號碼、稅務掛號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承認的報刊上作遺失申明,憑報刊上登載的遺失申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掛號證件。 綜上,企業失落稅務掛號證件的應在15日內陳述稅務機關,在稅務機關承認的報刊上登報申明后,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撤消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余機關予以撤銷掛號的,該當自營業執照被撤消或者被代理做賬撤銷掛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掛號機關申報打點刊出稅務掛號。 企業想刊出稅務掛號的,按以上劃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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