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裝工程業務,如果工程承包公司與建設單位簽訂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無論其是否參與施工,均應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建筑安裝工程合同,只是負責工程的協調業務,對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項業務則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案例:方案一建設單位甲有一項工程由工程承包公司乙組織安排施工單位,最后施工單位丙、丁中標并直接與甲簽訂承包合同,合同約定承包金額共400萬元,甲另外支付給乙40萬元中介服務費,乙繳納營業稅(城建稅等附加暫不計算)40萬元×5%=20000元。
方案二乙與甲直接簽訂承包合同,合同約定承包金額為440萬元,之后乙將工程轉包給丙、丁,轉包金額為400萬元,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款“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之規定,乙應納營業稅(440-400)×3%=12000元。
可見,乙通過方案二可少繳8000元營業稅。
值得注意的是,進行工程承包合同的稅收籌劃,關鍵是與工程相關的合同應避免單獨簽訂服務合同。同時,要保持總包與分包合同條款的完整性。此外,由于營業稅屬價內稅,營業額包括所收取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對建筑業規定了分包或轉包扣除。《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建筑業的總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轉包他人的,以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因此,在簽訂分包或轉包合同時,要注意此條款的應用。
對于外商承包工程,可依據《關于對外商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代為采購或代為制造的機器設備、建筑材料的價款準予從承包業務收入中適當扣除計算征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為外國承包商進行代理籌劃。該規定是: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所需用的機器設備、建筑材料,符合下列條件的,其價款準予從其承包工程或勞務項目的業務收入總額中扣除計算繳納營業稅,但扣除額最多不得超過收入總額中扣除計算繳納營業稅,但扣除額最多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70%。條件是:雙方簽訂有經過批準的代購代制合同,所代購或代為制造的機器設備、建筑材料全部用于本工程或勞務項目;開具有標明發包方抬頭的原始發貨票憑證并由發包方繳納關稅。
由此,給外國承包商進行籌劃時,將原總承包合同中的機器、設備部分分離出來,單獨簽訂一個分包合同,同時單獨核算,這就將承包設計為發包商的代理人,讓其符合稅收規定,從而使其代購機器、設備部分的收入從總承包收入中扣除,最終達到減少營業稅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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