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公布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方法》(以下簡稱《方法》)和2008年7月下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任務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不只有利于迷信開展觀和新稅法中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對企業和國度進步科技競爭力也有宏大的推進作用。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中也存在一些成績,筆者僅就團體了解提出改良建議。
1.中心自主知識產權成績
企業要想在該項目中獲得滿分,就必需在過來三年內獲得至多1項創造專利或6項其他知識產權。但知識產權的數量與技術的先進水平不一定是正相關的,由于企業可以經過購置添加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數量,卻并不能間接進步技術程度。《方法》并未明白企業的知識產權必需是不斷擁有還是已經擁有即可,假如企業獲得了知識產權,又在過來三年時期內將其轉讓,這種知識產權能否計算在內呢?
所以筆者以為,關于該項目標的考量,只需企業對次要產品(效勞)擁有中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且在請求高新技術企業時,知識產權仍然在無效期內就可以。而不能把期限和數量作為斷定企業能否為高新技術企業的重要目標。當然,這并不否認關于擁有知識產權數量多的企業,也可以作為加分要素予以考量。
2.科技效果轉化數量成績
企業要想在該項目中獲得滿分,必需在過來三年內均勻每年轉化科技效果到達4項以上(不含4項),這就意味著企業在過來三年轉化的科技效果總量至多應到達13項(針對繼續運營到達3年的企業)。同時《指引》中還規則:“此項評定可計入技術竅門,但價值較小的不算在內。從產品或工藝的改良表現來評定技術竅門等的價值大小。”就創造專利而言,從請求到獲得證書,需求2年多的日子,假如企業是在過來三年內獲得的創造專利,則必需在3年前提出請求,而且能夠在提出請求之時就已轉化為產品了,那么企業在獲得創造專利當年,能否將此計算為科技效果轉化的數量?而關于技術竅門,其價值的大小又如何定量判別呢?
筆者以為,只要完成產品銷售,才干真正表現科技效果的價值。因而,關于該項目標,要求轉化的數量完全可以降低,至于是知識產權還是技術竅門(無論價值大小),大可不用太關注,只需轉化的后果有支出完成就可以。
3.生長性目標成績
企業要想在該項目中獲得滿分,就必需確保總資產增長率和銷售增長率都到達35%以上。依據《指引》中提供的詳細核算公式,總資產增長率=1/2×(第二年總資產額÷第一年總資產額+第三年總資產額÷第二年總資產額),俺們很容易發現,企業要獲得較高的增長率,可以添加第三年的數額,降低第一、第二年的數額。為最大限制避免企業操縱財務目標,可將總資產增長率調整為固定資產增長率,計算公式可調整為:固定資產增長率=(第三年固定資產額+第二年固定資產額第一年固定資產額×2)÷第一年固定資產數額÷2。
關于那些長日子繼續運營且規模較大的成熟企業,其總資產和銷售額的基數比擬高,哪怕完成1%的增長,其相對值也會相當大,要堅持35%以上的增長率確實是勉為其難。所以,關于增長率的比例,可按近三年企業均勻資產數額設置不同的增長目標,防止一切企業“一刀切”。準繩上,均勻資產總額低的企業,近三年的增長率目標高;均勻資產總額高的企業,近三年的增長率目標低。 4.銷售支出界定成績
依照《指引》規則,銷售支出應包括產品支出和技術效勞支出,而技術性支出包括技術轉讓支出、技術承包支出、技術效勞支出和承受委托科研支出。由此可見,銷售支出不含技術轉讓支出、技術承包支出和承受委托科研支出。但在實踐任務中,未執行企業會計原則的企業很能夠把技術承包支出、技術效勞支出和承受委托科研支出均計入“其他業務支出”,把技術轉讓支出計入“營業外支出”,形成企業銷售支出的詳細數額難以確定,影響銷售支出增長率等目標的計算。
所以,筆者以為應間接把銷售支出界定為產品銷售支出與技術性支出之和,或許間接把銷售支出界定為主營業務支出與其他業務支出之和(關于執行新會計原則的,間接界定為營業支出)。如此,實際和實務虛現了一致,既便于企業了解,也便于專家鑒定。
5.研發費用界定成績
依照《指引》規則,企業發作的研發費用包括外部研發費用和委托內部研發費用。依照《方法》規則,企業過來三年發作的研發費用中,中國境內發作的研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那么,關于企業發作的外部研發費用,假如設計是委托境外機構停止的,而且有明白的設計合同,該項費用應屬于外部研發費用還是委托境外機構發作的研發費用?筆者以為,政策制定的本意是鼓舞企業盡能夠在境內發作研發收入,因而,只需對中國境內發作的研發費用重新界定即可防止同一費用能夠有境內和境外不同歸屬的為難,如可以把中國境內發作的研發費用界定為一切在境內發作的研發費用總額。
另外,《方法》還規則,最近一年銷售支出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過來三年的研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支出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假定某家企業過來三年銷售支出辨別是10億元,11.5億元和13.225億元,銷售支出中有70%屬于外購產品本錢,30%屬于本企業的科技效果支出。不難算出,該企業在過來三年的研發費用總額不能低于1.04億元。假如該企業次要依托人員和電腦停止研發,則研發費用很難到達上述目標。那能否意味著企業研發投入不夠,不契合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呢?顯然不是。緣由就在于銷售支出中的70%原本就屬于企業的本錢,把該局部本錢再作為核算研發費用的基數分明不合理。同時對一些規模大且生長性好的高新技術企業而言,由于支出基數太高,支出只需添加,研發費用就要同步添加,但實踐上,企業是不能夠事出有因添加研發費用收入的,而一旦不能到達規則比例,企業就無法再次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筆者以為,關于研發費用應占的比重,可思索用毛利潤替代銷售支出。即依據最近一年的毛利潤數額,確定企業近三年研發費用總額占毛利潤總額的比例。經過調整,把間接本錢從核算基數中剔除,從而無效降低企業研發費用的擔負,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繼續安康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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