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休息者和用人單位解除休息關系后,獲得的一次性補償支出需求領取團體所得稅嗎?往年以來,天津市休息仲裁案件數量較去年同期有所添加,不少休息者對解除休息合同后取得的經濟補償金能否需求交納團體所得稅發生了疑問。
休息者和用人單位解除休息關系后,獲得的一次性補償支出需求領取團體所得稅嗎?往年以來,天津市休息仲裁案件數量較去年同期有所添加,不少休息者對解除休息合同后取得的經濟補償金能否需求交納團體所得稅發生了疑問。據理解,依據天津市地稅局發布的《關于調整2009年度團體與用人單位解除休息關系獲得的一次性補償支出征免團體所得稅規范的告訴》,2009年度天津市團體與用人單位解除休息關系獲得的一次性補償支出在2008年度職工均勻工資3倍(含3倍)以內的局部,免征團體所得稅。
依據天津市休息和社會保證局《關于發布2008年度全市職工均勻工資等有關成績的告訴》發布的數據,天津市2008年度職工均勻工資為31200元,3倍為93600元。依照《財政部國度稅務總局關于團體與用人單位解除休息關系獲得的一次性補償支出征免團體所得稅成績的告訴》規則,超越局部依照《國度稅務總局關于團體因解除休息合同獲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團體所得稅成績的告訴》的有關規則,征收團體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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