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度稅務總局1月14日音訊,該局已下發《關于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置成績的告訴》,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可追補確認。
告訴明白,企業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業所得稅法施行以前年度)發作,按事先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則契合資產損失確認條件的損失,在當年由于各種緣由未能扣除的,不能結轉在當前年度扣除;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則,追補確認在該項資產損失發作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動該項資產損失發作的所屬年度。
企業因以前年度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交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審批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征稅款中予以抵繳,抵繳缺乏的,可以在當前年度遞延抵繳。企業資產損失發作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如呈現盈余,首先應調整資產損失發作年度的盈余額,然后按補償盈余的準繩計算當前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按前款方法停止稅務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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