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度稅務總局1月14日發布了《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成績的告訴》,明白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收入在滿足一定條件的狀況下,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告訴明白,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收入,如滿足兩個條件,可以在計算應征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一是企業假如可以證明相關買賣活動契合獨立買賣準繩的,或許該企業的實踐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二是金融企業的關聯方的債務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不超越5:1,其他企業不超越2:1。
企業向除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外部職工或其別人員借款的利息收入,利息收入不超越依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存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局部,也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為防止企業借此條款避稅,告訴還明白,企業與團體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無效的,不具有合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背法律、法規的行為,并且企業與團體之間簽署了借款合同。
此前,由于國度稅務總局不斷沒有明白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收入能否可以免稅,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本錢較高。稅務專家指出,隨著這一免稅政策確定,能夠會有更多的企業經過向自然人借款來滿足資金需求,關于資本需求大的企業來講是個好音訊。
但值得留意的是,通知并沒有對如何確定同期同類存款利率程度以及能否認可浮動利率做出規則,這或將給免稅政策的執行帶來一定困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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