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范德均向四川省國稅局提供的其中一份證據顯示:1995年~1997年,出票人為東方集團(8.07,0.11,1.38%)(600811.SH)、北京華聯(現名:華聯綜超(9.72,-0.19,-1.92%),600361.SH)的銀行承兌匯票,與作為貨款的入賬單位賬實不符,此外,由綿陽市高新區建行和海南省各個銀行開出的銀行承兌匯票,其出票人與入賬單位也均賬實不符。此外,四川省閬中市家電有限公司和大經銷商——昆明長虹從四川長虹處得到了巨額增值稅發票,但是兩家實際上是在四川長虹多個聯絡處用銀行承兌匯票換取現金,卻沒有與之相對應的真實彩電銷售行為。
其次,1998年四川長虹財報顯示,其就上海英達商業公司的4.658億元商業承兌匯票出具了增值稅發票。但是,英達公司代理律師——上海諾維律師事務所陳雷證實,英達公司從未收到過相關增值稅發票,并且多次催要無果。
3月26日,四川省國稅局工作人員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電話采訪時表示,已經收到了范德均提供的新證據,但是案件尚在調查之中,真相如何,目前尚無法給出定論。
銷售體系之困?
按照范德均的說法,從1994年起,四川長虹對經銷商采用兩種結算方式:一種是現匯結算,另一種是銀行承兌匯票結算。一般情況下,銀行承兌匯票合同結算價是在現匯合同結算價基礎上逐月(按1~6個月)加價,所以價格應與現匯結算價差別明顯。但是,四川長虹卻規定,在不改變四川長虹合同結算價的情況下采用1~6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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