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旭人在這篇名為《堅定不移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文章中做出上述表示的。文章強調:“在統一稅政前提下,研究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政管理權,培育地方支柱財源,從而盡可能通過增加地方本級收入,增強各地特別是中西部欠發達地區安排使用收入的自主性、編制預算的完整性和加強資金管理的積極性。同時,要按照強化稅收、規范收費的原則,分類規范收費、基金管理,充分發揮稅收在籌集國家財政收入中的主渠道作用。”
專家介紹,所謂稅政管理權通常意義上有兩種理解,窄口徑的稅政管理權主要是指稅收政策的管理權;而寬口徑的稅政管理權包括稅收立法權、稅制調整管理權、稅收征收權和收入歸屬權等權限。
賦予地方適度的稅政管理權的相關提法曾見于中國共產黨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
業內專家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中國的稅收立法權高度集中,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時并沒有解決稅收立法權的問題,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地方稅制改革嚴重滯后,其直接表現就是近十年稅制改革主要集中于中央稅和共享稅。
地方稅收立法權缺失同時造成的一個問題就是地方無法因地制宜地調整地方稅結構,地方不能因地制宜,開征本地稅源充足的稅種,從而收入不能及時滿足地方財權和事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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