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是按新企業所得稅法進行匯算清繳的第二年,新稅法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在實際工作中,無論是企業籌劃、會計核算還是匯算清繳,仍遇到企業單位咨詢減按20%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稅率適用問題,筆者以為須同時滿足四個標準才能適用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把握四個標準準確適用優惠稅率
對稅企雙方來說,在界定小型微利企業標準時,一般應把握一個定性標準、三個定量標準,即是否屬于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企業職工人數、資產規模和盈利水平等項內容。
首先,對國家限制行業不適用減征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這里稅法設置了前置條件必須是“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根據國務院頒布的《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以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配套發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第40號令),對國家鼓勵類、限制類、淘汰類產業目錄提出了明確要求和具體標準,涉及農業、水利、煤炭、電力、交通、信息產業、鋼鐵、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建材、機械、輕紡、服務業、環境和生態保護、資源節約及綜合利用等20多個行業,其中鼓勵類539條,限制類190條,淘汰類399條。此后,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過2007、2008年的修訂和完善,適時地規定了國家鼓勵類、限制類、淘汰類產業目錄。因此,在執行減按20%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時,要與時俱進,掌握凡屬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是不能夠享受低稅率稅收優惠照顧的,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即使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也不得享受低稅率稅收優惠。同時,對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是在不斷的進行修訂和調整,為不同的產業發展指明方向。例如《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7年本)》對醇類燃料汽車作出嚴格限制,引導汽車產業向小排量、環保和新能源為主導產品的方向發展,有利于進一步調整汽車產業的產品結構、消費結構、產業組織結構,推動我國汽車產業向合理、科學的方向發展。在實際工作中,對限制和禁止行業要準確劃分,明確界定,因為它是確定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低稅率優惠的前提條件。
其次,從業人數。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而從業人數必須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一般按照企業每月月末從業人數平均計算的企業從業人員數來確定。
第三,資產規模。工業企業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資產總額一般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是指按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數。
第四,盈利水平。盈利水平是界定小型微利企業的一個動態指標,如果單獨從企業規模上衡量是否給予稅收優惠是不夠全面的,而且容易失之寬泛,有些企業雖然規模不大,但盈利能力很強,對這類企業就不一定需要給予稅收優惠,因此小企業中只有盈利能力較弱的那部分企業即“小型微利企業”才是最需要稅法給予照顧的對象。對中小企業是否屬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屬產業結構是前提條件,從業人數、資產規模是必備條件,盈利水平則是可變條件,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0萬元以上時則不適用20%稅率,不能享受低稅率稅收優惠。
稅法設定了優惠稅率具體適用標準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則,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必須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與原內資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減按18%的稅率征稅,3萬元至10萬元的減按27%的稅率征稅相比,優惠范圍擴大,優惠力度有較大幅度提高。對小型微利企業的低稅率優惠是新稅法新增的優惠項目。
享受低稅率稅收優惠的幾個特例
小型微利企業在我國的企業總量中所占比重很大,在國民經濟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對于促進就業、鼓勵創業、增強經濟活力,特別是幫助眾多的中小企業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從低稅率優惠政策執行二年的實踐來看,新稅法在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壯大,更好地發揮中小企業在自主創新、吸納就業等方面的優勢,利用稅收政策鼓勵、支持和引導中小企業的發展方面,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
一是過渡期稅收優惠。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原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9年度按20%稅率執行,以后逐步過渡到25%稅率執行。
二是加大對中小企業扶持力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中規定,為有效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