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下稱《補充通知》),對企業捐贈減稅優惠進行了一些新的補充規定。如果企業年度會計利潤總額為0或者出現虧損,企業的捐贈不得在稅前扣除。
2007年我國頒布的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公益性捐贈條件的支出應按規定比例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日前,稅務總局又對公益捐贈稅前扣除進行了補充性規定,有幾點是企業在捐贈時需要注意的。
第一,新政策明確,企業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這意味著如果企業的年度會計利潤總額為0或者出現虧損,其符合規定的捐贈也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二,補充通知》強調,企業只有取得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并加蓋接收捐贈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者取得加蓋接收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的收據聯,才可以對捐贈支出進行稅前扣除。此外,如果企業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必須提供注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才可以獲得公益性捐贈票據享受稅前扣除。
第三,《補充通知》規定,財務部、稅務總局、民政部等相關政府部門將每年聯合公布能夠享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捐贈接收機構名單。企業在名單所屬年度內,向名單中機構捐贈的支出才可以享受稅前扣除,其捐贈時間如果不屬于名單所屬年度的,也不會享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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