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的基本標準之一,是完整的個人隱私權只適應于普通公民,而官員的隱私權范圍則要比公眾狹窄,掌握公權力的人必須讓渡部分私權,這其中就包括官員的財產隱私。而官員財產公示制既是保障公眾知情權、監督權的需要,也是防范官員貪污腐敗的重要舉措,從而“帶領公仆走向現代社會”。
去年兩會期間,某省原政協主席在被記者問及官員財產公示問題時反問:“如果要公布,為什么不公布老百姓財產?”從而引發了網民“天乙”等帶有行為藝術式的網絡個人財產公示。一年后又逢兩會,“天乙”再度通過網絡公示財產,繼續作為“主人”領先一步“帶領公仆走向現代社會”。
早在1766年,北歐的瑞典就規定公民有查閱包括首相在內的所有政府官員的財產和納稅狀況的權利,此后到了上世紀70年代,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相繼借鑒和建立了極具約束力的“陽光法案”,成為源頭反腐的利器。相比之下,面對遲遲不能取得突破的官員財產公示制,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如果仍然在這個問題上坐而論道,而不是邁出關鍵性一步,無疑是我們社會政治文明的恥辱。
其實,學術界關于官員財產公示制的討論早就沒有異議,而政府更是在1994年就正式將《財產申報法》列入立法規劃。去年兩會期間,中紀委副書記何勇也明確表示“我們正在研究和論證這件事情”。最近,來自人民網的一項調查表明,85.4%的網友認為“推出財產公示制度時機已經成熟”。可見,在官員財產公示制問題上,無論是公民意見還是專家主張,乃至政府行為,都具有高度的同一性。
因此,筆者認為,對于網民對官員財產公示的持續倒逼,有關部門應該加速有關立法進程,給予制度性回應,而不應該為官員群體的集體性抵觸情緒所束縛,不緊不慢地原地踏步,讓漫長的等待逐漸耗盡公眾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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