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總工會建議立法 水電交通行業不得罷工
“職工與企業的勞資糾紛,可由工會與企業談判。受邀約談判的20日內,勞資雙方須進行協商,逾期仍拒絕協商的一方,將處以個人2000元以下罰款、企業則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并對勞資糾紛進行強制解決。”
員工不滿薪資條件,可要求集體與企業談判;企業主如拒絕談判,最高可罰兩萬元。記者昨日獲悉,廣州市總工會日前向市人大提交了《廣州市勞動關系集體協商條例》(草案),建議以集體協商方式解決企業與職工之間的勞動糾紛。目前,市人大已接受該條例的立法申請。
拒絕協商要罰款
據悉,草案對供水、供電、交通等對社會正常運轉有重大影響的行業作了特殊規定,要求這些行業的職工在發生勞動糾紛后不得采取集體罷工的方式解決問題。
市總工會法律部負責人介紹,提請市人大審議的《集體協商條例》規定,一旦職工與企業發生勞資糾紛,可由職工代表向所屬基層工會反映情況,再由工會作為代表與企業談判。而行業性的勞資糾紛,則可通過工會、企業聯合會、相關勞動部門的三方機制進行集體協商解決。對沒有工會的基層單位該如何運作,該條例也作出了相關規定。
據介紹,該草案一旦以地方勞動法規的形式定下來,為保證集體協商的政策操作,企業和職工雙方無正當理由,都不得拒絕參加集體協商。受邀約談判的20日內,勞資雙方須進行協商,逾期仍拒絕協商的一方,將處以個人2000元以下罰款、企業則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并對勞資糾紛強制解決。
另外,草案對供水、供電、交通等對社會正常運轉有重大影響的行業作了特殊規定,要求這些行業的職工在發生勞動糾紛后不得采取集體罷工的方式解決問題。該負責人說:“政府應如何應對這些行業的重大勞動糾紛,我們或許可以借鑒香港的經驗,發布禁制令,給勞資雙方一個冷靜期,以期更好地解決。”
市總工會副主席劉小鋼指出,目前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在國內尚屬首例。
勞動爭議案增長最快
劉小鋼還透露,去年市法院受理各類勞動爭議案件17130件,同比增長9.7%,是民事糾紛中增長最多的。案件的主要原因是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特別是拖欠工資、加班費等。
劉小鋼指出,勞動者的工資增長并不理想。根據市統計局的數字顯示,去年前3季度全市職工人均工資累計為35250元,同比增長僅9.36%,與2008年同比增長的13.9%有一定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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