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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繳納的方式
發布人:管理員 來源:網絡 瀏覽 744 次 發布時間:2011年1月10日 [打印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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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應當按照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確定的征收方式繳納稅款。 (一)申報查定繳納。即財務制度不夠健全,帳簿憑證不完備的固定業戶,應當如實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提供其生產能力、原材料、能源消耗情況及生產經營情況等,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審查測定或實地查驗后,填開稅收繳款書或者完稅證,納稅人按規定期限到開戶銀行或者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二)自核自繳。生產經營規模較大,財務制度健全,會計核算準確,一貫依法納稅的企業,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企業依照稅法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款,自行填寫、審核納稅申報表,自行填寫稅收繳款書,到開戶銀行解繳應納稅款,并按規定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納稅資料和財務會計報表。
(三)定額申報繳納。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確無建帳能力或者帳證不健全,不能提供準確納稅資料的固定業戶,按照國家稅務機關核定的營業(銷售)額和征收率,按規定期限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納稅人實際營業(銷售)額與核定額相比升降幅度在20%以內的,仍按核定營業(銷售)額計算申報繳納稅款;對當期實際營業(銷售)額上升幅度超過20%的,按當期實際營業(銷售)額計算申報繳納稅款;當期實際營業(銷售)額下降幅度超過20%的,當期仍按核定營業(銷售)額計算申報繳納稅款,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調查核實后,其多繳稅款可在下期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需要調整定額的,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調升或調降定額。但是對定額的調整規定不適用實行起點定額或保本定額繳納稅款的個體工商戶。
(四)申報核實繳納。生產經營正常,財務制度基本健全,帳冊、憑證完整,會計核算較準確的企業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款,自行填寫納稅申報表,按照規定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納稅資料和財務會計報表。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審核,并填開稅收繳款書,納稅人按規定期限到開戶銀行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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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管理員 |
發布時間:2011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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