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的規定:
根據稅三 (1988)776號文規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的購銷合同不包括供水、供電、供氣(汽)合同,這些合同不貼花。
1、會計、審計合同
根據(89)國稅地字第034號文規定,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2、工程監理合同 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關資質的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項目法人)的委托,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等相關規定,代替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工程建設實施監控的一種專業化服務活動。
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 因此,工程監理合同并不屬于“技術合同”稅目中的技術咨詢合同,無需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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